无人机安全(无人机安全事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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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,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四川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及管理活动,应当遵守本规定。
前款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(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)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、自备飞行控制系统,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.25千克(含0.25千克),并从事非军事、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。第三条 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、服务发展、分级管理、规范运行的原则。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,建立军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,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。
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建立分级联动机制,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机实施安全管理。
公安、经济和信息化、安全监管、工商、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。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民航部门)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和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、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,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平台,配合飞行管制部门及时查处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。
民用无人机的实名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与飞行管制部门、公安部门共享。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:
(一)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、民航部门加强空域、航空器及飞行活动管理,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进行查处。
(二)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民用无人机研制生产者及其产品进行统计、管理,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、台(站)进行管理。
(三)工商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,配合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查处。
(四)安全监管部门将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,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。
(五)海关依法对进境的民用无人机(包括散装组件)进行监管。第七条 机场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飞行管制部门、民航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做好下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防控处置工作:
(一)向社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,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域具体范围(四角定位坐标及四至界线)、净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违法违规飞行举报奖励电话等内容;
(二)建设相关地面设施,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、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;
(三)做好机场周边区域巡防巡控,维护航行安全和运行秩序,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飞行活动;
(四)配合飞行管制部门、机场管理机构建设民用无人机识别防控技术体系,实现对违法违规飞行无人机的技术防控。第八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,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。
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、设置禁飞区域软件,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。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对其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、型号、空机重量、最大起飞重量、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、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;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,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,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,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。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、有效证件号码、联系方式、产品型号、产品序号、使用目的;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。登记完成后,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。
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、转让、损毁、报废、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,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。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。
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。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。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、俱乐部、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,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,建立会员情况信息统计及安全管理档案制度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,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及其安全管理活动,适用本规定。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(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)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,自备飞行控制系统,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.25千克(含0.25千克),并从事非军事、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。第四条 民用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、服务发展、综合管理、规范运行的原则。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,建立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部门协同联动机制,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。州、市(地)、县(市)人民政府(行政公署)应当建立分级联动机制,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职责。公安、民用航空、质监、工商、经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,负责民用无人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。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用无人机生产、销售、使用中的违法行为,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举报。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;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,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民航部门)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及其生产企业、所有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,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平台,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查处空中违法飞行活动。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机的公共安全管理,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,履行查处违法飞行活动的相关职责。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,对生产不符合生产标准规范的民用无人机的行为进行查处。第十条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无人机销售监督管理,对销售不符合生产标准规范的民用无人机的行为进行查处。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民航、科技、公安等部门制定自治区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,建立健全民用无人机技术管控体系,并对民用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、台(站)进行监督管理。第十二条 体育、气象、农业、林业、安监、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民用无人机相关管理工作。第十三条 机场所在地的县(市)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,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具体范围(四角定位坐标及四至界线)、净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飞行举报电话等。民航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,负责做好下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防范处置工作,县(市)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:
(一)建设相关地面设施,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、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;
(二)加强机场周边区域巡防巡控,维护航行安全和运行秩序,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,应当立即制止,并报告机场所在地县(市)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;
(三)建设民用无人机识别防控技术体系,实现对违法飞行民用无人机的技术防控。第十四条 民用无人机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提供民用无人机安全信息、技术等服务,宣传、普及安全知识,引导和督促无人机生产者、销售者和使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增强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意识。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,设置侵入报警系统,实行无人机飞行动态管理,并与民航、质监、工商、经信等部门建立无人机相关信息共享机制。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、质监、工商、经信等部门,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行为,依法予以查处,并将民用无人机违法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;对严重违法行为,实行信用联合惩戒。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执行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,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;
(二)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,设置禁飞区域软件,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;
(三)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,提醒所有人进行实名登记,警示未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;
(四)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、型号、空机重量、最大起飞重量、产品类型等信息进行登记,登记信息至少保存两年。鼓励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建立民用无人机信息化管理平台,对民用无人机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;发现违法行为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无人机安全飞行注意事项
飞行注意事项
和驾驶车辆一样, 许多意外事故其实都源于对细节的忽视。做好以下这些,你也能成为老飞手。
1. 注意飞行环境
选择空旷、无干扰、无遮挡的环境和合适的天气。远离会干扰指南针(强磁场、金属物)和遮挡遥控信号(密集建筑物)的危险分子。
2. 起飞前返航设置
起飞前,设置好返航高度。确保 GPS 信号达 4 格以上、卫星数达到 10 颗,成功刷新返航点后再起飞。
3. 谨慎打杆操作
避免暴力打杆,可以让拍摄的画面更流畅,而且可以避免刹车不及时或乱打杆导致的碰撞意外。
4. 熟悉飞行轨迹
使用智能飞行功能前,先熟悉功能及飞行轨迹。
5. 时刻注意电量
时刻关注飞行器电量提示,及时返航不贪飞。
6. 保持视距内飞行
始终将飞行器保持在可视范围内飞行,最安心!
飞行环境
飞行时请选择合适的飞行环境飞行。飞行器飞行限高 500 米,请勿超过安全飞行高度。飞行时需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。
1. 恶劣天气下请勿飞行,如大风、下雪、下雨、有雾天气等。
2. 选择开阔、周围无高大建筑物的场所作为飞行场地。大量使用钢筋的建筑物会影响指南针工作,而且会遮挡GNSS 信号,建议飞行器至少距离建筑物 5 米以上。
3. 飞行时,请保持在视线内控制,远离障碍物、人群、水面(建议距离水面3 m 以上)等。
4. 请勿在有高压线,通讯基站或发射塔等区域飞行,以免遥控器受到干扰。
5. 在海拔 3000 米以上飞行,由于环境因素导致飞行器电池及动力系统性能下降,飞行性能将会受到影响,请谨慎飞行。
6. 在南北极圈内飞行器无法使用 GNSS 飞行,可以使用视觉系统飞行。
7. 如在运动的物体表面上起飞,如行进中的船、汽车等物体,请谨慎飞行。
电池保养:
智能飞行前:
1. 请务必充满电,并使用 DJI 官方提供的专用电源适配器进行充电;
2. 若是在低温环境下使用电池,需先悬停飞行器加热电池再飞行;若是遇到“低电压报警”提示建议立刻停止飞行,持续预热电池再飞行。
结束飞行后:
1. 飞行结束后智能飞行电池温度较高,须待智能飞行电池降至室温再进行充电;
2. 当电池电量低于5%,未及时充电将自动进入休眠状态,需要使用充电器对电池充电唤醒。
储存时:
1. 应注意防水防潮,并避免阳光照射;需长途运输,需将电池放电至 20% - 30% 电量,可将电池放入飞行器中使用放电。
2. 若长时间不使用电池,建议将电池充电至高于 65% 电量,并 2-3 个月重新充放电一次,以保证电池活性。
无人机的安全隐患有哪些
可能与飞机相撞。
随着隔离运行方式渐渐难以满足无人机日益增长的应用需求,将来会有更多无人机飞进融合空域,与有人驾驶飞机、鸟类等空中飞行物的碰撞问题日益凸显。2014年11月,在美国最繁忙的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,一架无人机三次靠近民航大客机,最近距离只有“几英尺”,若无人机被民航的发动机吸入,将造成不堪想象的后果。无人机的大量出现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空中飞行状况,尤其是不遵守监管规定、超越规定空域飞行的无人机,给客机飞行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。
1.无人机对重要设施有一定的(电子和视线)干扰而带来安全隐患,导致重大事故,所以一般飞机场、火车站、码头、港口等都设定为禁飞区。2.无人机在飞行时,高速旋转的桨叶对人有一定危险性,所以严禁无人机在商圈、街道、公园、大型活动场所、展览馆、学校、医院、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飞行。